駕照過期将不能使用,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明文規定,駕照的一般有效期為6年;在有效期6年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可換發10年有效期的駕照。但是駕照過期後,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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