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義法學家們認同的現代性的法律是一個普适的價值體系,并不内涵有什麼特殊的文化和價值體系,是任何法律發展的必然方向。法人類學家們則是從文化相對主義的視角出發,認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既然是一種地方性知識,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質和推廣的價值。這即是法律現代性的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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