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财産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标準:被損害的财産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财産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标準,按全價計算;
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财産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計算。
如财産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于該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标準計算。
(2)按“其他方式計算”确定财産損失的。
如侵犯知識産權案中的财産損失計算問題,股權侵權中的财産損失計算問題,侵犯商業秘密案中的财産損失計算問題等。
在這類侵權案件中,财産的損失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确定的标準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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