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是指為審判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而規定的期間。如送達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期間等均屬之。訴訟期間依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為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兩類。前者由法律明文規定,多為不變期間;後者由審判機關根據審理情況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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