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分為改房和經濟适用房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住房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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