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一般在一到三個月,要看具體情況,事故嚴重程度等等。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2,逾期不來處理,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标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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