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發票丢失,應于丢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1、丢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财務專用章);
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确認并登記備案;
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内容一緻的銷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丢失。發票丢失,應于丢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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