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該限制。如《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能随時解除合同。另外,附解除條件或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失效。因此,如果法律無特别規定的,則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任意約定期限。若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确的,則應視為無限期合同,如果雙方無法協議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合同将無限期地約束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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