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系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财産,隻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财産,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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