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的涵義司法獨立常用在兩種意義上。一是結構意義,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它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确性,也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則。概括地說,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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