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因此每月應交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工資3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0000-5000)*25%-1375=4875元。【法律依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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