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債務一般有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親屬如父母、子女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财産制或雖實行個人财産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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