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書證是用文字、符号、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
相對于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争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争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适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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