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手段,使被害人産生恐懼情緒,從而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手段,被害人并未産生恐懼,也沒有交出财物,應視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被害人雖然産生了恐懼,旦并未交出财物,也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如果由于遭到被害人拒絕交付财物,而行為人把威脅的内容付諸實現,進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則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由于當面遭到拒絕而當場對被害人采取暴力行動,并且當場搶走财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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