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該規定中沒有把産假和婚假列入其中,所以,休了産假或婚假, 還能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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