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産屬于個人财産,不因為婚姻關系建立和持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
2、再婚共同财産分割:
再婚共同财産,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産,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等。
對再婚共同财産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産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2、被繼承人的合法财産在沒留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走法定繼承程序。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分割被繼承人的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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