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車輛是可以賣的,但是所賣的錢有可能會被法院用來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财産,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産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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