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申請。判決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受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4、通知被執行人。
5、進行強制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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