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條明确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2.股東抽逃公司資産,導緻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産的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股東資産與公司資産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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