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解除勞動合同公告是合法的,單位登報公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複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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