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間融資市場為個案,重點分析民間融資的交易形式、供求關系經濟與社會效應,以此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由于民間融資往往具備區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單個省份的民間融資特征對于把握民間融資的社區性和交易範圍的局部性都具備現實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财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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