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解釋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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