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别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内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而一般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訴訟都會使用一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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