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情形。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産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在診治過程中由于過失而緻醫療事故發生等。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随着合同關系的進展,依事态情況而發生的附随義務。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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