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開車撞人輕微傷行為定刑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所謂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主觀意識:若開車者抱着殺人之心,實施行為,定刑故意殺人未遂。故意殺人罪(中止):中止犯,在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的。在實行開始到實行終了的階段,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屬于中止犯。按照法律規定,中止犯,沒有發生損害結果的,應當免于處罰。發生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故意殺人,如果既遂(受害人死亡),其事後行為,不能認定為中止犯,如受害人瀕危,送救後仍未能救活,也不能認定為中止犯,而是故意殺人既遂,其事後救治的行為隻能是量刑情節。如故意殺人行為實施當中,及時将受傷被害人送救存活,則可認定中止犯。屬于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處罰。主觀意思:若開車者抱着殺人之心,實施後後悔,且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定刑故意殺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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