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财産,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如果執行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六個月不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财産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内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結果及時函複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将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