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的依法辦理的結婚、離婚手續,但雙方心理上都沒有結婚、離婚的想法;一種是沒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但通過謊言、或僞造文件的方式誤導他人。
就第一種情況而言,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結婚和離婚,隻要雙方辦理的相應的法律手續,夫妻關系即時宣告成立和解除。所以《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對雙方産生效力。
就第二種情況而言,如果一方僞造結婚、離婚證件的,可能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将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若涉及其他刑事責任的,如詐騙等,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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