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失業保險金與今後退休領取養老金無關。
2、參保人員的養老金依據其繳費年限長短、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申領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數據确定。唯一的影響為如果領失業金,即是處于失業狀态,養老保險肯定已經中斷了,影響養老金繳費年限長短。根據現有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去社保局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就不會影響養老金繳費年限長短。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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