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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3 23:59: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内容為: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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