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内容為: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