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是必須逮捕的,對于在偵查期間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提起公訴以後,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對适用逮捕的情況進行審查,法律沒有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3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内将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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