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二婚離婚先把夫妻共同财産和婚前個人财産分出來,然後再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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