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确認手續後,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帳戶金額可憑醫保卡的任一營業網點支取,用于支會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内憑以下資料由參保單位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1)醫療保險卡的正反面複印件
(2)已确認的《異地就醫申請表》複印件。
(3)出院或診斷證明,屬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需附經市醫保中心審批的《門特申請單》複印件(急診留觀除外)。
(4)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的正式了票(背後有報銷人簽名)
2、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急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經核準的住院(含急診留觀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現金墊付後,由經辦人憑材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參保人單位證明。
(2)醫療保險卡正、反面複印件。
(3)出院或診斷證明。
(4)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發票(背後有報銷人姓名)。
(6)住院病曆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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