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的起算點: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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