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抵押物清償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适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内,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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