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讨論。經讨論同意并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确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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