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或者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認定為房屋質量不合格。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确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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