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并要求其賠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同時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社保經辦單位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