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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