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制定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
2、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37和43條,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上述方案進行表決,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形成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第25條,注冊資本屬于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讨論減資時一并讨論和決議即可。
4、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根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5、通知并公告債權人。《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确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衆)。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隻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7、變更登記。《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載明減少後的注冊資本和或)實收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