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各省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拖欠員工工資應當起訴公司而不是找法人或股東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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