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号《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