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内容符合《合夥企業法》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内容要求的,應認定合夥協議有效。
2、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夥關系成立。
3、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夥關系成立。
4、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産、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夥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夥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緻、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規定,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