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票上蓋了公章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号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内容真實,字迹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緻,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遺失,發票上不可以蓋公章或者财務章替代,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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