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原則上涉及雙方收入而又否認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對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銀行往來流水。各地法院也不盡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查詢。對于第三方賬戶,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是否需要來決定。
夫妻在離婚時如果想通過銀行查對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号或者對方開戶的銀行支行,律師建議,一旦進入了離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離婚打算,對方很有可能提前轉移财産。等對方轉移财産之後,再想要對方的存款就比較困難了。
銀行一般隻向司法機關提供儲戶信息,所以如果通過律師調查也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來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要在知道帳号或開戶的銀行支行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号或者對方開戶的銀行營業點。對此,離婚當事人一定有充分的準備,否則會使得調查工作很難進行。
目前,調查他人的銀行存款,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銀行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則隻能由法院向銀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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