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能履行擔保義務,有穩定收入來源與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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