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沒有律師指定辯護的方式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标準的;
2、本人确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确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将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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