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主義,就是案件審理時給予雙方當事人的充分的辯論機會,讓當事人的辯論來推動案件事實的查明,其中當事人在訴訟中起主動作用,而法官隻起居間判斷的作用,當事人的地位僅處于舉證的地位,屬被動。
2、職權主義,則是指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主導,整個案件在法官的引導下查明事實,當事人的地位僅處于舉證的地位,屬被動,而法官可主動依職權查明事實,屬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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