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婚或再婚登記的都必須帶離婚證。對于再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有婚史者的離婚證就是第(二)項規定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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