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産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可以向該法院的紀檢、監察室投訴舉報,請求調查處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内外勾結制造假案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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