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肝是傳染病,不可以考在編教師。
2、教師要求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标準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規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簡稱乙肝病毒攜帶者或者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從事有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饪與營養、烹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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